产权结构性分置下的数据权利配置  

Right Allocation for Structural Separation of Data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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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新宝[1] Zhang Xinbao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12期5-16,共12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基  金: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在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的作用研究”(21ZDA050)的研究成果。

摘  要: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模式是构建数据产权制度体系的重要发展,通过对权利客体作“公共数据一企业数据一个人信息数据”类型化区分,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建立符合数据要素性质、数据价值创造和实现规律的结构性权利体系。数据产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并列的第三类具有对世性的财产权利。在权利配置实现上,于公共数据领域,应当确认公共数据的收集、产生、处理各个环节相关主体在行政法上的管理权限和民事财产权利,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机制,探索实施多元利用目的下的授权机制;于企业数据领域,应当确认市场主体对其持有的数据享有财产法上的权利,建立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于个人信息数据领域,应当按照“人财两分”理论,将个人信息数据中的财产权益配置给作出劳动投入的个人信息数据处理者,正确处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人格权益与数据处理者对个人信息的数据财产权益之间的关系。

关 键 词:数据产权 数据要素 公共数据 企业数据 个人信息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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