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上的惩罚性赔偿法定主义及其规范要求  

The Legal Doctrine of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Civil Code and Its Normativ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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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平华[1] Zhang Pinghua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266237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12期17-30,共14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摘  要: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类型、成立要件和赔偿范围均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此即惩罚性赔偿的法定主义。《民法典》建立了惩罚性赔偿法定主义的规范基础,形成了“总分结合”的结构,但总则对分则的实质统摄并不明显。惩罚性赔偿既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补偿性赔偿,又有独立性。法定主义对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提出了规范要求。不同的惩罚性赔偿之构成要件既可以在规范上区分又相互融通,不存在建立在严重损害、违反法律规定、故意等抽象要件基础上的一般条款。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及其效力也应坚持法定主义,但是这种法定并不严格,允许通过当事人的有效约定或法院的调整。惩罚性赔偿应考虑不同责任的协同,具体协同方案应该由法律明确规定。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 法域协同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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