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下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拍卖中的适用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ight of Preemption in Compulsory Auction from the Dual Perspective of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Law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房绍坤 Fang Shaokun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暨法学院 [2]烟台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12期59-71,共13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研究”(22&ZD20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实体法上存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等。同种类优先购买权竞存时,其法律地位平等,处于同一顺位;不同种类优先购买权竞存时,其法律地位不平等,处于不同顺位。《民法典》第726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两种优先购买权处于不同的顺位,前者优于后者。优先购买权是实体法上的法定权利,强制执行法应当根据实体法规定确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在强制拍卖中,对于按份共有人的个人债务,只能执行按份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对于共同共有人的个人债务,只能执行经分割后的被执行人分得的份额。对于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权利人应按实体法上规定的权利顺位行使权利;对于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权利人应采取跟价法,按比例购买法行使。

关 键 词:优先购买权 权利顺位 强制拍卖 强制执行法 跟价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