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房绍坤 Fang Shaokun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暨法学院 [2]烟台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12期59-71,共13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研究”(22&ZD20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实体法上存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等。同种类优先购买权竞存时,其法律地位平等,处于同一顺位;不同种类优先购买权竞存时,其法律地位不平等,处于不同顺位。《民法典》第726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两种优先购买权处于不同的顺位,前者优于后者。优先购买权是实体法上的法定权利,强制执行法应当根据实体法规定确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在强制拍卖中,对于按份共有人的个人债务,只能执行按份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对于共同共有人的个人债务,只能执行经分割后的被执行人分得的份额。对于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权利人应按实体法上规定的权利顺位行使权利;对于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权利人应采取跟价法,按比例购买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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