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交易合同规则的适用  

On the Application of Data Transaction Contract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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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郦梅 Gao Limei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12期72-82,共11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22M723526)。

摘  要:从规范、实践和价值层面综合考察可知,数据交易是以货币或货币等价物交换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主要形式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和定制。根据不同交易形态的特征,数据交易合同的给付内容对应划分为:转移财产控制权型、分享财产使用权型和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型。在尚未出台数据交易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7条规定的无名合同的参照适用条款为明确数据交易的合同类型和合同规则提供了重要指引。通过规范目的、构成要件事实相似性等要素的比较观察,数据交易合同可以准用买卖合同规则、技术许可合同规则和承揽合同规则。此外,由于数据交易标的的特殊性,合同规则需要在不公平条款的效力、违反在先权益的效力、违约损害赔偿计算以及衍生开发成果归属等方面作出调适。

关 键 词:数据流通 数据交易 数据产品和服务 数据合同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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