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侵犯主权权利和海洋空间案”中的毗连区问题  

The Contiguous Zone Issues in Violations of Sovereign Rights and Maritime Spaces of the I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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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健军[1] Gao Jianjun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2023年第3期16-26,共11页INTERNATIONAL LAW

摘  要:本案是并不常见的涉及毗连区问题的国际判例。国际法院认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的规定具有习惯法的性质,并且裁定哥伦比亚的“整体毗连区”不符合习惯国际法,包括毗连区的宽度以及哥伦比亚在其中主张行使的权力。然而国际法院认为哥伦比亚有权在2012年法院判决属于尼加拉瓜的海域内建立毗连区。国际法院在分析中表达了两个可能对国家实践产生重要影响的观点:一是专属经济区划界或单一海洋划界并不当然包含毗连区划界;二是一国有权享有与他国专属经济区重叠的毗连区。然而这些观点值得商摊。将毗连区划界包含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是合理的,而单一划界则当然包含对各方毗连区权利的划分。至于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毗连区的概念,非但难以为其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中找到法律依据,而且实践中也不应被接受,因为一国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的权力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存在重叠的可能性。

关 键 词:“侵犯主权权利和海洋空间案”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海洋划界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9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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