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所涉若干基本概念辨析  

Some Basic Ter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in the Courts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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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车丕照[1,2] Che Pizhao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2]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2023年第5期23-32,共10页INTERNATIONAL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涉外工作的法治化研究”(20ZDA09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国内法院适用国际条约是指法院以条约为依据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裁判。适用条约有别于援引条约和遵守条约。我国法院适用条约其实是法院适用私法条约,公法条约不宜在法院适用。法院适用条约应该有宪法或基本法的授权,条约可以规定其适用条件,但其自身不构成法院适用条约的依据。私法条约的解释既有条约解释,也有法律解释。由于法院适用的是私法规范,因此,法院对条约的解释实际上是法律解释,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条约解释。此外,法院在适用条约时应通盘考虑条约与法律的位阶,不应不加区分地适用“条约高于国内法”原则。

关 键 词:条约适用 条约援引 条约解释 私法条约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D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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