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动产担保模式之批判  

Criticism on the Mode of Current Movable Property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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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金强[1] Ye Jinqiang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3期31-41,共11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摘  要: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普通动产抵押没有存在的必要,消灭隐形担保的工作制造了许多规则冲突,功能主义、形式主义之区分具有一定误导性,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体系悬浮于既有体系之外,难于发挥预设的功能。动产担保应坚持物权表征方式单一性原则,登记动产仅可设立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动产抵押,普通动产可设立移转占有的质押,同时认可浮动抵押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和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

关 键 词:动产担保 理想模式 功能主义 隐形担保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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