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合性在有限公司中的终结  

An Obituary on Members'Personal Relationships in 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s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梁上上[1] Liang Shangshang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3期91-103,共13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摘  要:我国公司法受中国内地法系传统的影响,通说认为人合性是有限公司的根本属性。体现人合性的典型场合为股权转让中的人合性维护,也是目前困扰最大的场合。根据人合性理论,公司法将股权转让区分为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因不涉及人合性可以自由转让,外部转让因涉及人合性而受到严格限制。区分模式遵循的是一种静态的人合性观念,没有考虑到股权结构、时间之失等因素对人合性的影响,难以适应人合性的动态化事实,导致人合性规制的体系矛盾。人合性的本质是人际关系,不应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加以规制,我国《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是失败的。人合性价值的位阶为:股权流通性优先于人合性;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应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人合性因素可以成为限制股权转让的一种约定事由,但不是法定事由。随着人合性与股权转让的法律上强制性关系的剥离,作为有限公司根本属性的人合性将终结。

关 键 词:人合性 股权转让 流通性 法定主义 意定主义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