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损害赔偿基金的建构:制度基础与立法表达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Compensation Fund for Nuclear Damage: Institutional Basis and Legislative Expr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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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兵兵 LIAO Bing-bing

机构地区:[1]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上海200080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25-32,共8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2023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环境治理现代化视阈下环境司法权配置研究”(项目编号:23BFX096)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世界范围内的核损害事故频发为我国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敲响了警钟。作为社会化赔偿机制,核损害赔偿基金有其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受益分担理论”以及“污染者付费理论”出发,建构核损害赔偿基金无疑是解决核损害赔偿最好的思路。与众多国家已建立的三元核损害赔偿制度相比,我国的核损害赔偿模式相对单一,只有二元核损害赔偿机制,缺乏核损害赔偿基金这一社会化的赔偿解决机制。通过分析核损害赔偿基金的建构模式并指出其建构路径,对如何建立这一制度的顶层设计提出建议,并对核损害赔偿基金的来源、使用、管理机构等进行构想,期冀借此建立完备的核损害赔偿体系。

关 键 词:核损害赔偿基金 核事故 核设施运营人 责任限额 立法表达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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