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行使的正当性及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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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清卓 

机构地区:[1]青海民族大学

出  处:《大陆桥视野》2024年第6期72-74,共3页New Silk Road

基  金:青海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课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4M2023022。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可以申请离婚经济补偿款。但是目前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并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不仅在法院判决离婚时适用,在离婚协议中以及非婚同居关系中也会得到适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其正当性以及行使权利的限度需要明确。首先,协议离婚中的离婚经济补偿条款不能任意撤销,该条款属于法定义务的履行,其性质不属于赠与条款。其次,在非婚同居关系中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具有正当性基础。最后,夫妻共同财产制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都具有其独立价值,两者不能混淆适用。

关 键 词: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离婚协议 非婚同居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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