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敏感个人信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构  

The Construc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Sensitive Person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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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成[1] Wang Cheng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34-43,共10页Ecupl Journal

摘  要:侵害个人信息的现象并未随着保护个人信息立法的不断出台而减少。应当提升信息主体保护个人信息的积极性。应当将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相区分的思路贯彻到侵害个人信息赔偿制度的构建上。针对敏感个人信息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避免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其构成要件包括故意侵害敏感个人信息、以侵害他人个人信息为业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惩罚赔偿金应当归属于受害人。

关 键 词:敏感个人信息 惩罚性赔偿 个人信息保护法 侵权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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