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限制原则的反思及其解释论构造--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第1款为中心  被引量:4

Reconsideration and Interpretive Construction of the Purpose Limitation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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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苑 Wang Yuan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东南大学)研究基地 [3]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44-53,共10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智能技术赋能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项目号22ZDA074);东南大学“至善青年学者”项目(项目号2242024RCB004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目的限制原则强调信息处理的可预见性,是个人信息控制论的时代产物,符合基于风险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路,其功能的多维性奠定了其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帝王条款”地位。目的限制原则包含双重维度--目的特定与目的兼容,但现有的规则既难以获得“明确、合理目的”的特定性标准,亦无法划定“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的兼容性边界。在解释目的限制原则时,除考虑处理目的不应对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特定风险外,还需考虑明确、合理的目的必须符合理性人的合理期待,满足多方利益主体的可预见性。在评估处理目的是否兼容上,基于社会场景的兼容性判断标准是一种较为宽泛的客观标准,首先应通过明确、合理的处理目的锚定信息处理的初始场景,次而通过社会场景所确立的价值来确定处理目的的兼容边界。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目的特定 目的兼容 处理目的 社会场景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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