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利模式与权益模式的异同--以财产权本体论分析为进路  被引量:1

Differences and Similarities between Data Rights Model and Rights Model--Taking the Ontological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 as an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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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牧真 Du Muzhen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124-135,共12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社会治理与智慧社会科技支撑”重点专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跨部门协同服务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号2022YFC330300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目前学界在应以何种模式来调整数据财产关系的基本问题上尚存在分歧,其中包括权利模式说与权益模式说。基于财产权本体论分析可知,权益模式论者所认为的两者间存在四项本质区别,系因财产权本体认知的误解。第一,在财产权利中,仅有排他权与法律处分权为民事财产法所创设的财产权,事实支配权非由财产法所创设,本质上是宪法以负面清单模式确认了合法性的自由。因此,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对于数据的社会化流通、利用而言,遵循的都是“禁止之外皆自由”。第二,由于数据法律排他性是借助排他权的行使,通过规制数据行为来间接实现的,数据排他性宽窄、是否能为法官提供自由裁量的制度空间,与采取何种模式无关,而与如何设置排他权内容有关。第三,“确权”的对象为财产权而非财产,其中所确认的排他权本质为对财产行为的规制,因此两种模式本质上均为对数据行为的规制,两者也均离不开对相关权利归属的确认。权利模式与权益模式在法律效力方面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独具权利的可让渡效力。这一差异导致在现实效果方面,前者相较后者更有利于促进数据交易与数据处理的专业化分工。因此,应当选取权利模式来调整数据财产关系。

关 键 词:数据 数据财产权 数据权利 数据权益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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