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投顾信义义务主体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4

Robo-Adviser as the Subject to Take Fiduciary Duty and Its Responsibility Assumption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宋姝 Song Shu

机构地区:[1]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法学与社会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136-145,共10页Ecupl Journal

基  金:2022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社会治理视域下算法自动化决策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号2022BS103);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人工智能发展中的重大风险防范体系研究”(项目号20JZD02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智能投顾模式下,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主体正在由人工向机器转变。同时,算法“黑箱”使得智能投顾的责任主体更具隐蔽性。智能投顾的变革使传统投资顾问信义义务关系面临挑战,主要表现为信义义务主体更为多元、民事责任主体更具模糊性、利益冲突更加复杂、隐蔽。这些现象对投资者利益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智能投顾产业健康、长远发展,有必要构建智能投顾信义义务主体责任制度。依据控制权理论、承诺理论、信赖理论、实质平等理论,智能投顾信义义务主体应当包括智能投顾机构、人工顾问与提供交易模型的金融从业人员、算法研发者。智能投顾机构对投资者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人工顾问与提供交易模型的金融从业人员对投资者应承担独立责任,智能投顾研发者对投资者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责任。

关 键 词:智能投顾 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主体 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