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法律体系本相考辩——论“律例法律体系”说的缺陷和“典例法律体系”说成立的理据  

Inquiry into the Original Form of Ming and Qing Legal Systems:The“Lvli Legal System”Theory and the“Dianli Legal System”Theory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杨一凡[1,2,3] Yang Yifan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北京101300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1300 [3]西北大学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23年第9期82-93,共12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摘  要:围绕如何表述明清法律体系的问题,目前法史学界有“律例体系”“典例体系”等不同见解。对“法律体系”的内涵和界定标准理解不一,是造成认识分歧的根本原因。“律例”说忽视了“法律体系”定名应遵循“名从法定”“名从立法本意”、与法律编纂实际相一致的原则,存在立论依据难以自圆其说、忽视“律”的法律地位变迁、误读“会典”与“律”纲目关系、以刑事法律体系代替一代完整法律体系等缺陷,因而不能成立。明清法律编纂实际和明清“当时人”有关“典例”的论述表明,这一历史时期统治者始终是按照以典为纲、以例为目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框架完善法律体系的,《会典》是国家的最高法典,刑律入典,《会典》统领各法,例是国家法律的核心内容,其本相是“典例法律体系”。

关 键 词:法律体系 律例体系 典例体系 “会典”与“律”的关系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K248[历史地理—历史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