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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一凡[1,2,3] Yang Yifan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北京101300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1300 [3]西北大学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23年第9期82-93,共12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摘 要:围绕如何表述明清法律体系的问题,目前法史学界有“律例体系”“典例体系”等不同见解。对“法律体系”的内涵和界定标准理解不一,是造成认识分歧的根本原因。“律例”说忽视了“法律体系”定名应遵循“名从法定”“名从立法本意”、与法律编纂实际相一致的原则,存在立论依据难以自圆其说、忽视“律”的法律地位变迁、误读“会典”与“律”纲目关系、以刑事法律体系代替一代完整法律体系等缺陷,因而不能成立。明清法律编纂实际和明清“当时人”有关“典例”的论述表明,这一历史时期统治者始终是按照以典为纲、以例为目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框架完善法律体系的,《会典》是国家的最高法典,刑律入典,《会典》统领各法,例是国家法律的核心内容,其本相是“典例法律体系”。
关 键 词:法律体系 律例体系 典例体系 “会典”与“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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