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业绩承诺的股权收购不应认定为控股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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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纪刚[1] 张秋生[1] 马旭蕊 

机构地区:[1]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44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务与会计导刊)》2023年第6期30-34,共5页Finance & Accounting Guide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网络协同的并购动机实现程度及影响机理研究”(项目编号:7207200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上市公司并购商誉的经济性质及其会计处理研究”(项目编号:20YJA79007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编号:2020JBWB006)。

摘  要:一、引言,作为我国A股特有的制度安排,业绩承诺(又称业绩补偿承诺、业绩对赌等)是指并购交易双方为促成并购交易而达成的一种约定,即标的公司原股东就标的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经营业绩向收购方作出承诺,若标的公司实际业绩未达到承诺标准,则由承诺方向收购方进行补偿。同时,承诺方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基础是:承诺方在承诺期内拥有标的公司经营管理权,收购方一般不得干预标的公司的正常经营。

关 键 词:股权收购 业绩承诺 经营业绩 经营管理权 控股合并 业绩补偿 收购方 标的公司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F271F426.4F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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