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血缘社会组织自治的财团法人运作模式——北宋“范氏义庄”之契约性意义初释  

The Contractual Implication of"Fan Clan Yizhuang"in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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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忠信 Fan Zhongxin

机构地区:[1]华侨大学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23年第4期48-55,共8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全国地方旧志民商事习惯的整理注释与法学阐释”(项目号14AFX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北宋名臣范仲淹始创并持续运行九百年的苏州“范氏义庄”,是传统中国民间社会组织自治实践的典范。以“义田”或家族基金式财团法人为自治经济基础,以五服内宗亲为自治团体成员,以祀祖聚族、扶贫济困、奖学励志为自治公益的目标,这一组织成功地弥补了国家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严重不足。范氏义庄符合今日民法学上的社团、财团两种法人定义,它是中华民族在契约文明、自治文明方面为人类共同价值所作贡献的典型样本之一。

关 键 词:范氏义庄 财团法人 社会自治 契约文明 

分 类 号:K244[历史地理—历史学] D929[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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