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放水”的认定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Compromise on Standards of Local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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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寿文 Shen Shouwen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暨法学院,长春130012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23年第5期39-46,共8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全重点项目“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中国方案研究”(22AZD056),主持人沈寿文。

摘  要:杜绝地方“立法放水”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举措。清楚界定“立法放水”的构成要件,是明确地方立法“红线”、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的基础,也是备案审查部门准确认定“立法放水”的前提。“立法放水”以“立法上”和“执法上”认识错误为前提,以达到抵消、架空、规避上位法为目的,以“缩减”上位法禁止性事项、形式上合法为表现形式;“立法放水”应谨慎适用,最好能局限于“禁止”(“不得”)事项而非“应当”事项;“立法放水”的认定,应当有法规文本之外的事实证据,比之一般抵触上位法,立法监督机关负有更大的举证义务,因而,明显抵触上位法的法规,应直接认定为立法违法,无须也不应归入“立法放水”之列;“立法放水”责任追究的关键是立法者、执法者和立法监督者是否存在主观恶性(直接故意)。

关 键 词:“立法放水” 上位法 下位法 立法责任 备案审查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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