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官不原:中国传统法律行政终身问责制的宋代表达  

Responsibility Remains after Leaving Official Post:Expression of Lifelong Accountability System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Administration in So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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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萍 Pan Ping

机构地区:[1]河海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23年第6期100-108,共9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基  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家事诉讼法律适用的宋代实践与当代价值研究”(项目号:21FXC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官员特权与限制之间的张力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行政终身问责制发生、演变的内在线索。在沿袭和发展唐代去官原免规制的基础上,宋代通过诏救等重点发展完善了以去官不原为核心的行政终身问责制。去官不原制度定型于熙宁变法时期,元祐更化时期关于其存废虽有所争论,但因其符合提高行政效率和国家治理集权化的需要,整体呈持续发展超趋势。去官不原制度适用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发挥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利益、维护百姓切身利益、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去官不原深刻影响着中国传统法律行政终身问责制和国家治理体制集权化的发展方向。

关 键 词:行政终身问责制 去官不原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K244[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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