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背景下乡村社会结构变化及其治理主体结构重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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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虹[1] 裴杰[1] 唐彰元[1] 

机构地区:[1]玉林师范学院,广西玉林537000

出  处:《农业经济》2024年第6期81-83,共3页

基  金:广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研究课题基金资助:社会治理共同体视域下广西乡村旅游社区共生发展机制与路径研究;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基金:新时代广西市级群众艺术馆公共美术服务现状及对策研究(编号2021KY0580)。

摘  要:在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价值内涵和制度构建的背景下,乡村社会结构的动态演变,为乡村治理主体结构重塑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农村社会治理结构的实质是论述农村社会关系和社会管理互动发展的具体实践模式,农地“三权”分置不仅改变了农村的社会结构,也在其政策贯彻推进的过程中,使一些农民家庭彻底离开了乡村,并通过外部引入和内部孕育塑造了更多新的主体,补齐农业农村的发展短板。因此,重塑农地“三权”分置背景下的乡村治理主体结构,不仅需要利用好乡村治理资源优势,总结和提升乡村治理经验,更需要通过政策创新建立有效的承包地退出机制,赋予相关主体治理资格和治理权限,打造各类主体共治、共建、共享的乡村治理新格局。

关 键 词:“三权”分置 乡村社会结构 治理主体 结构重塑 

分 类 号:D422.6[政治法律—政治学] C912.82[政治法律—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F323[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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