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企业行贿治理的模式及其优化——以对域外企业行贿罪治理模式的比较考察为视角  

Models of Governance of Bribery in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the Optimiz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Study on Models of Governance of Bribery Crimes in Foreign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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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阳平[1] 李涵笑 Yang Ping

机构地区:[1]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纪检监察教研部,北京100877 [2]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北京100877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24年第4期122-130,共9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贵州省哲学社科规划一般项目“新形势下贵州应急管理法治化与法治能力现代化建设研究”(21GZYB30)。

摘  要:治理民企行贿对于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建设廉洁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长期的反腐败实践中对民企行贿行为基本形成了“惩处型”治理模式,表现为“宽严相济”“纪法共治”“受贿行贿一起查”“多元联合惩戒”特征。该模式与域外企业行贿罪治理模式既有相通之处,也存在显著中国特色,反映了我国反腐败制度和实践的国际通用性与本土性。对民企行贿的治理应立足现有模式的生成逻辑与优势,针对存在的短板,借鉴域外企业行贿罪治理的有益做法,向“标本兼治型”治理模式转型,在治理主体、治理结构、治理制度等方面全面革新,综合施策,实现民企“不敢、不能、不想”行贿的局面。

关 键 词:民营企业 行贿 行贿治理 反腐败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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