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信托登记的理论阐释与制度构建  

Theoretical Explanation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of Real Estate Trust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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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敦[1] 侯玉花[2] CHEN Dun;HOU Yu-hua

机构地区:[1]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2488 [2]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太原030032

出  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47-52,共6页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基  金:2019年度北京市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北京市心智障碍者保障信托研究”(项目编号:19FXA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不动产信托登记应以不动产为登记对象,而非信托关系。不动产信托登记宜采登记对抗效力,以发挥信托设计的灵活性。不动产设立信托的行为以发生不动产权利转移给受托人为必要,应以不动产相关立法所定不动产权利变动规则为准。不动产信托登记之价值不在于确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是强化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能确保受托人承担有限责任,但可以宣示受托责任的有限性;通过信托财产登记,有助于维护信托财产的交易安全。我国应从登记申请、审查、完成等环节设计依申请的不动产信托登记程序。

关 键 词:不动产信托登记 信托财产独立性 受托责任有限性 交易安全 登记效力 

分 类 号:DF52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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