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附条件前科消灭制度之构建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Eliminating the Conditional Criminal Record of Misdemea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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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群[1] 宋义杰 HE Qun;SONG Yi-jie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66-70,共5页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基  金:2021年度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微罪视域下之危险驾驶罪研究”(项目编号:21JHQ07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目前的永久性前科制度对犯罪人资格和权利进行永久性的限制与剥夺,其本质就是对犯罪人基本人权的限制和剥夺。基于失权与复权的内在关联,我国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要求附条件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构建,主体条件采取综合主义标准,以刑度条件为主,以罪质条件为辅,划分前科消灭的主体范围;同时,以强调危险评估与控制的新刑罚理论为指导,量化性考察犯罪人再犯风险性,科学设置前科消灭的考察期限。制度配套方面,需完善犯罪记录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和复权制度等配套制度。

关 键 词:复权理念 前科消灭 附条件 配套制度 

分 类 号:DF6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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