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豁免债务课税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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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芳[1] 刘思璠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财会通讯》2024年第14期141-147,共7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企业破产重整豁免债务虽为税法意义上的所得,但由于企业破产重整与正常企业重组豁免债务的性质和目的不同,且课税规则的沿用导致债权人实际承受豁免债务纳税负担,将正常企业重组豁免债务课税规则适用于破产重整企业有所不妥。破产重整豁免债务课税制度是缓解破产重整当事人矛盾的前提,是平衡企业利益与国家税收利益的关键,也是完善递延纳税政策的必由之路,有必要构建企业破产重整豁免债务课税制度。在明确企业破产重整豁免债务属于享受非免税税收优惠待遇的收入后,通过判断豁免债务所得税对重整企业财务负担的加重程度设置适用不同比例条件的递延纳税制度,同时从税收立法、法律适用和税收监管层面予以全方位保障。

关 键 词:重整豁免债务 豁免债务所得税 破产重整 企业重组 递延纳税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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