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股东否决权滥用规制:理论基础与标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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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建伟[1] 高玉贺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1-18,共18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  金: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制度架构与实现研究”(项目编号:20ZDA044);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禁止权利滥用在公司法上的适用研究:以类型化为中心”(项目编号:2023SSCX2022002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少数股东否决权具有法定和意定的规范来源,在公司治理视角下,其具有矫正资本多数决弊端、满足股东异质化需求、契合公司自治的法理基础。然而,肇因于表决权与剩余索取权比例不一致、否决权的不完全契约性质,少数股东否决权行使行为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具有滥用可能因而亟待法律规制。循禁止权利滥用的法理展开,少数股东否决权行使行为并非毫无效力边界,其行权行为需要受到主客观层面的限制,以达致公司法上的多重利益平衡。在否决权滥用标准确定上,可借助比例原则来实现对“自由的限制之限制”,通过逐一审查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子原则来确定是否构成否决权滥用。

关 键 词:少数股东 否决权 权利滥用 比例原则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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