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制度在诉前调解阶段的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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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波 

机构地区:[1]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89-103,共15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自认制度具有发现事实、限缩争点、推动诉讼进程的功能,与诉前调解阶段多元解纷、维护社会稳定、缓解司法压力的制度目标相契合。现行法律虽将自认的适用场景限缩于诉讼中,但司法探索并未止步。自认在诉前调解阶段的适用有正当性依据,对其进行制度构建十分必要。在诉前调解阶段自认的构成要件方面,应关注诉前调解阶段自认的主体、对象及方式;在效力规范方面,应明确这一阶段的自认仅具单向约束力,区分先行自认、后行自认并赋予不同的撤销规则。防范与规制诉前调解阶段的虚假自认,应构建事前审查、事中防范、事后救济的整体防控体系。

关 键 词:自认 诉前调解 扩张适用 事实发现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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