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104-117,共14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拓宽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如何使行政复议前置制度更有效地适应现实需求,充分发挥其在行政复议体系中的主渠道作用,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复议对于实质性化解争议有独特优势,但也存在偏离预期目标、对抗性不足、程序失范等问题。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前置制度在纠纷解决、内部监督与权利救济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抑制其不足与劣势,需采取一系列措施优化这一制度。具体而言,应从复议前置的导向、过程、机制、衔接四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优化改造。在保留行政复议便捷、专业性强以及审查范围广泛等优势的同时,应加强对复议审理活动公正性的保障,以确保行政复议前置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过滤器”作用。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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