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废止业主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之探析  

On Abolishing the Registration for the Allocation of OwnersLand Use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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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尤佳[1] YOU Jia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出  处:《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2024年第3期108-115,共8页

基  金:202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本理论研究”(23FFXB068)。

摘  要:根据《民法典》的逻辑,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的客体是业主在共有土地中的“应有份”。但业主共有土地是与传统共有财产不同的一种新类型财产,即团体财产。业主土地权利的性质不是共有权而是成员权,因此无所谓传统共有权概念范畴下的“应有份”。这正是业主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技术难题的法理缘由。加强土地管理、保护业主权益、便于税费分摊及收益分配计算是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的功能目标,但在我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背景下,其制度功能有其他路径可以实现。应取消业主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代之以业主共有土地确认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应进一步明确共有土地范围,划分共有土地类型,并通过不动产编号关联业主专有部分和共有土地。

关 键 词:业主共有土地 土地使用权分摊 不动产登记 团体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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