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数据开放的权利基础  被引量:1

On the Rights Basis of Government's Open Data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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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齐齐 WANG Qiqi

机构地区:[1]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北京100091

出  处:《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2024年第3期127-134,共8页

摘  要:大数据时代,政府数据开放已成为全球范围内不可逆转的趋势,权利基础则是决定其理论构建和实践推进的关键性问题。立足于大数据时代的社会背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权利基础的知情权已无法满足政府数据开放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需求。通过数据权利体系、数据权属二元结构以及政府数据特殊性的三重逻辑推导,可以证成政府数据开放的权利基础为公益数据权。公益数据权包括政府数据获取权、政府数据使用权、政府数据收益权和政府数据请求权四项具体权能,四者分别构成公益数据权的权利基础、权利核心、权利目的及权利保障。政府数据开放是一个连续且递进的权能行使过程,应以公益数据权为基础审慎构建政府数据开放制度,以确保数据的有效利用和安全管理。

关 键 词:政府数据开放 公益数据权 权利证成 权能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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