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机构合伙人应税所得分配研究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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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雪瑞 

机构地区:[1]西安财金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000

出  处:《知识经济》2024年第19期89-91,共3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始于1985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壮大,能够有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已成为推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中坚力量。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因其设立、对外投资、收益分配的高度灵活性,以及在税务角度有效避免双重课税等优势,逐渐成为当前私募股权基金主流模式。由于我国合伙企业相关法规集中于2010年之前颁发,且各类法规多针对传统合伙企业,作为投资性基金主体的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合伙人的应税所得时可参考的税务法规较为有限,导致实务中对于基金的应税所得分配与各合伙人收益现金流出现错配,部分程度上加大了合伙人涉税风险。通过研究分析合伙制基金应税所得分配制度安排,在各合伙人整体不产生额外税赋的前提下,结合会计利润、基金收益分配以及合伙人应税所得计算差异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税收合规及完善合伙企业税收制度的建议,以期对私募股权税务运营能力提供更优化的解决思路。

关 键 词:合伙制基金 机构合伙人 应税所得分配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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