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行使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要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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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扬丽 王俊霞 

机构地区:[1]洛阳中院行政庭 [2]洛阳中院研究室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3期60-64,共5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基于行政协议的行政性特征,行政主体可以行使优益权,单方变更或解除与相对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人民法院要审查变更行为行使的条件也即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合理要求,是否遵循正当程序之要求。变更行为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行政主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者补救措施等责任。

关 键 词:正当程序 单方变更 司法审查 继续履行 人民法院 赔偿损失 补救措施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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