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回溯管理” 要求与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分析--以互联网保险行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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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志刚 张玉婷 

机构地区:[1]成渝金融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4年第11期92-95,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网络电子投保中,若投保人已在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本人确认已收到保险条款,且保险人已就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作了提示和明确说明”处签字,能否据此认定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 键 词:保险合同 《保险法》 明确说明义务 投保单 互联网保险 口头形式 免责条款 保险凭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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