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交易中的同意撤回权——以与合同拘束力的冲突为切入点  被引量:2

The Right of Withdraw of Consent in Personal Data Transactions--Conflict with the Contractual Bindingness as an Entry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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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费安玲 陈晨[3,4] Fei Anling;Chen Chen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2]中国政法大学中意法与罗马法研究所 [3]中国政法大学 [4]慕尼黑大学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171-182,共12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在个人数据交易中,数据主体作出同意既为个人数据处理提供合法性基础,也是数据主体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即便个人数据交易具有双层法律结构,个人数据处理同意与个人数据交易合同相区分,同意撤回权也使得个人信息自决与合同拘束力的冲突不可避免。为避免同意制度被架空,“履行合同所必需”应当被目的性限缩解释,不能作为同意撤回后个人数据交易中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为优先尊重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和人格自由发展,同意撤回权不因合同拘束力而受到限制。同意撤回权的行使不具有溯及力,数据处理者应当删除个人数据,停止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数据处理者可以行使双务合同不履行抗辩权,有权请求终止个人数据交易合同,但无权请求数据主体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 键 词:个人数据交易 同意撤回 合同拘束力 信息自决 履行合同必需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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