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机制构建  被引量:5

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Mechanism for Derivative Data Propert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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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房慧颖[1,2] Fang Huiyi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2]上海市数字化转型与数字法治创新团队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194-202,共9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研究”(20&ZD199);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预防性刑事立法及其限度研究”(2022EFX003);华东政法大学苏惠渔刑法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大数据时代预防刑法的风险及其限度研究”。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正进行数据产权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刑法亟须应时代之需,保护具有高商业价值和高应用价值的衍生数据权益。衍生数据财产权的既有刑法保护机制存在局限与疑难,有必要在对既有衍生数据财产权刑法保护方式进行理论检视的前提下,明确衍生数据财产权取得的法理根基与实质内涵,进而厘清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进路及限度。应构建衍生数据财产权的二元刑法保护机制,对侵犯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行为和侵犯非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行为予以区分规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制侵犯非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行为,符合衍生数据作为信息社会“数据资产”的价值定位。对于已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可以考虑的路径有二:一是将已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视为邻接权进行保护,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增设相应行为方式;二是在现有知识产权犯罪规制体系内增设应受保护的新型权利,即公开衍生数据专有权,与之相应,增设侵犯公开衍生数据专有权罪。立法者在探寻刑法保护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路径时,除将保护的周延性、有效性作为考量因素之外,还需充分考虑设置必要的权利限制制度,防止产生数据领域的集中与垄断现象。

关 键 词:衍生数据 财产权 知识产权犯罪 刑法保护机制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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