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系列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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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社会组织》2024年第11期45-46,共2页China Social Organization

摘  要:1民办非企业单位(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出资份额是否可以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社会组织为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和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其资产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是社会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能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因此出资份额是不可转让的。

关 键 词:非营利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 剩余财产 经济回报 民法典 政策问答 医疗机构 资源提供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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