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需要调查权保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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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单向阳 侍海艳 齐伟立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2]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 [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11期74-75,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强制调查权是指能够保障调查取证的一切强制性措施。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存在调查取证难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及对公益的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强制调查权主要功能就是通过法律授予的强制性措施或反制措施,保障被调查主体履行配合调查取证义务,从而实现公益诉讼拟制的调查取证目的,包括调查公益损害事实、息于履职、确认被诉主体等待证事实的证据。本文拟对行政公益诉讼中强制调查权立法构建加以探讨。

关 键 词:强制性措施 行政公益诉讼 立法构建 检察机关 待证事实 调查权 调查主体 案件办理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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