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和转供电加价两种违法行为,如何区分?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龚恒超 

机构地区:[1]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管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4年第12期34-35,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据此定义,转供电主体是直接供电主体即电网企业的补充。《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规定,“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

关 键 词:转供电 电网企业 供电设施 供电企业 终端用户 清理规范 违法行为 供电能力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