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病故 遗属可否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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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杰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社局

出  处:《石油组织人事》2024年第3期69-70,共2页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5年6月15日,A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驾驶员。公司为A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2年1月6日,A某在卸货过程中摔倒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后出院,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2022年3月2日,当地人社部门认定A某为工伤。2022年8月25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A某的工伤致残等级为八级,确定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11个计薪日。2022年9月30日,A某因病去世。2023年5月11日,A某的妻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庭审查明,A某未向物流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A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一直未回公司上班,物流公司一直为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A某因病去世的当月;A某系因病去世,死因与工伤无关。

关 键 词:停工留薪期 劳动仲裁 工伤职工 劳动能力鉴定 社会保险费 人社部门 物流公司 住院治疗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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