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范的限制适用及其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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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小强 郭佳佳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24年第2期16-27,共12页Journal of Tianshui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实证考察与制度完善”(19BFX184);2023年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类型化视角下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研究”;2023年甘肃省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甘肃省自然保护地‘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制度研究”(23ZZ06);2023年甘肃政法大学校级专项课题“环境法法典化的重大理论问题研究”(GZF2023XZX07);2024年度甘肃省高校教师创新基金“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法律救济机制研究”(2024A-097)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后《民法典》时代,民法学研究应当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重点研讨民法规范的适用问题。《民法典》第1232条确立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范在适用中引发了理论争议,内容主要聚焦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范的适用范围、适用性质与适用归属等方面。研判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范之本质,应当将其在适用范围上定位为私益诉讼,在适用性质上定位为私法规范,在适用归属上定位为被侵权人。以此为基础,具体考量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范的功能定位、构成要件和数额标准,从而明确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范具体如何适用。并且,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范适用过程中与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执法以及环境刑事犯罪的关系是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范限制适用的重要构成部分。

关 键 词: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环境利益 环境公益 环境私益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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