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单据延误遗失的责任风险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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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永宏[1] 

机构地区:[1]中国民生银行

出  处:《中国外汇》2024年第12期47-50,共4页China Forex

摘  要:根据UCP600第35条第2段,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付款责任与指定银行是否承兑或议付无关。即使指定银行没有接受指定叙做议付,并不影响其作为指定银行的身份地位,受益人只要通过指定银行寄单,其安全收汇就可受到UCP60O的保护,即使单据遗失亦可高枕无忧。

关 键 词:指定银行 付款责任 安全收汇 UCP600 开证行 议付 保兑行 身份地位 

分 类 号:F740.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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