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证行兑用信用证要求转让或加保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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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常峰[1] 王颖[1] 

机构地区:[1]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上海)

出  处:《中国外汇》2024年第12期60-61,共2页China Forex

摘  要:在开证行兑用信用证项下,如需转让信用证,应规定开证行作为转让行而非其他银行。如果期望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作为转让行,则应规定在其处兑用,以使其获得指定银行的身份。为实现受益人贸易便利并满足其融资需求,开证申请人往往会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或保兑信用证。在大多数情况下,通知行会被开证行授权作为转让行或保兑行,以保障业务处理的便捷性和连贯性。

关 键 词:开证行 可转让信用证 指定银行 保兑信用证 开证申请人 保兑行 融资需求 贸易便利 

分 类 号:F740.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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