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缓刑的规范适用——以新修行贿受贿类罪名为视角  

Normative Application of Probation in Amendment XII to the Criminal Law——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vised Crimes of Offering and Accepting Brib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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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珊珊 王思翰 ZHU Shanshan;WANG Sihan

机构地区:[1]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福建福州350007 [2]福建警察学院法律服务中心,福建福州350007

出  处:《武陵学刊》2024年第4期56-62,共7页Journal of Wuling

基  金: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数字化行政的法治回应研究”(FJ2023BF051);福建省大学生创新训练“‘薅羊毛’产业链新型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研究”(S202311495045)。

摘  要:缓刑适用问题一直是刑罚论关注的重点,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适用缓刑会带来非刑罚的执行效果,而缓刑适用得当是司法公正追求的重要目标。为了防止缓刑适用泛化带来的刑罚不公,《刑法》专门规定“轻罪”是缓刑适用的前提。但是,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广,外加《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受贿类罪名法定刑设置的修改,缓刑在行贿受贿类等传统“重罪”范畴中的适用成为可能。探究缓刑的规范适用问题,可以从缓刑在行贿受贿类犯罪中适用的可能性入手,考虑不同情形下缓刑的具体适用规则与适用变化及缓刑在此类罪名中适用的必要性与限度,在将责任刑作为缓刑适用中心规则的基础上,对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限制适用缓刑;同时,结合行贿受贿类犯罪的特征与《刑法》第72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受贿类罪名调整的特点,通过设置行贿受贿类犯罪缓刑适用量表来进一步细化缓刑适用的具体条件,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更加详细的缓刑适用标准,建立行贿受贿类犯罪缓刑适用的规范评价体系。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受贿犯罪 缓刑规范适用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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