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准则修订衔接背景下基于收入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双方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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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芳彤 孙光国[1] 

机构地区:[1]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24年第13期75-76,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运行者间的互动与沟通是完善准则的必要条件,准则执行者与监管者的长期博弈也推动着准则制定者不断更新与完善企业会计准则。本文以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为例,从企业、证券交易所和注册会计师三方视角探讨飞利信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修订衔接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针对收入总额法与净额法适用问题的博弈,从准则运行三大重要角色角度提出规范准则运行机制相关建议。

关 键 词:证券交易所 注册会计师 净额法 企业会计准则 收入准则 衔接期 运行机制 监管者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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