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监护干预案件办理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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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婧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2600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1期16-19,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追究监护人监护侵害或缺失法律责任时,撤销监护权的法定事由已经具备,但在检察机关监督实务中,监护权并不必然被撤销,存在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评估后不撤销监护权、设置考察期限暂缓撤销监护权、帮助依法转移监护权等多种情形。监护侵害行为尚未达到构罪标准,但与“撤销监护人资格”三种情形的严重程度相当,或监护人客观上无法实施有效监护时,检察机关亦可以监督撤销监护权。优化监护干预案件办理,应从立法完善上赋予检察机关更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刚性职权,从办案模式上持续深化“刑民一体化”综合模式,从制度设计上构建社会化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

关 键 词:监护干预 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检察 监护权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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