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牌类游戏网站与“银商”涉赌行为的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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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海俭 李喆 

机构地区:[1]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473000 [2]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473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1期37-40,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为更好对棋牌类游戏网站和“银商”涉赌行为进行刑事规制,应从其种类划分入手,讨论其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对于以棋牌类游戏为赌博方式的非法赌博网站,其经营行为可直接认定为开设赌场,对于合法成立的棋牌类游戏网站,若其可直接逆向兑换虚拟货币或者与“银商”勾结变相兑换虚拟货币,则其行为也可认定为开设赌场。对于与棋牌类游戏网站有意思联络的“银商”,可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帮助犯,与网站无意思联络自行开展“业务”的“银商”,无论是单纯的线上开展,还是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其行为均宜认定为聚众赌博类型的赌博犯罪。

关 键 词:棋牌类游戏网站 银商 虚拟货币 网络赌博 开设赌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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