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规定的预约合同规则之解读  被引量:2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e-contract Rules stipulated i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General Provisions of Contract Compilation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杨立新 Yang Lixin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州510320

出  处:《学术交流》2024年第6期28-45,共18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重点研究项目“民法典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21FXA004)。

摘  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预约合同及其违约责任的规则比较简单。《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八条根据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对预约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解释,完善了审理预约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认定预约合同成立的形式:一是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二是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都须能确定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主体、标的等。预约合同的违约行为包括拒绝订立本约合同和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两种方式,违约方对非违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关 键 词:预约合同 成立要件 预约违约行为 预约违约责任 预约损失赔偿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