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追补征税款探析之补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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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青 

机构地区:[1]济南海关

出  处:《中国海关》2024年第6期40-41,共2页

摘  要:海关稽查有时会发现被稽查人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对其进行补征或追征税款。本文将对海关稽查补征税款进行分析。海关稽查补征税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关 键 词:纳税义务人 海关法 《海关法》 进出口货物 海关稽查 进出境物品 税款 放行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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