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中的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立法缘由和文本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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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岳小花[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072

出  处:《江淮论坛》2024年第3期89-97,共9页Jiang-huai Tribune

摘  要:环境法体系从保护遗迹及其所处生态环境的角度对自然与人文遗迹进行保护,但当前存在保护力度偏弱、规范性不足以及专门性立法缺失等问题。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对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进行全面规定,契合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追求和系统治理与整体性保护的理念,反映了生态环境相关立法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新趋势。建议将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相关规定放置于自然生态保护编中的区域生态保护部分,并对二者进行统一规定;将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纳入“生态环境”的概念范围,明确其内涵与外延;规定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措施,同时还要考虑生态环境法典与相关单行法的衔接协调。

关 键 词:生态环境 法典 自然遗迹 人文遗迹 遗产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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