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魏汉涛[1] 王俊杰 Wei Hantao;Wang Junjie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76-86,共11页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物安全视野下人类基因科技开发与应用的刑法规制研究”(编号:22BFX046)。
摘 要: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具有行政、刑事双重违法性,加之《刑法》第205条对虚开行为设置了较重的法定刑,仅以行为入罪难以与过高的法定刑相适应,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模糊。针对这一问题,理论界提出了行为犯说与目的犯说两种观点,但行为犯说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目的犯说欠缺可操作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双重违法性表明,该罪的保护法益具有双重性,即增值税税收征管秩序和增值税财产所有权。在双重法益架构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应当从主客观两个层面界定,客观上造成法益实害结果,主观上具有骗税目的。正确领会和适用该罪入罪标准,要从实质层面对骗税目的和侵害财产所有权进行解读。
关 键 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入罪标准 双重法益 实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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