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的物品受损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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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共产党员》2024年第11期63-63,共1页

摘  要:相关法条《民法典》第893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民法典》 寄存人 补救措施 赔偿责任 保管措施 未告知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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